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案例 >

離婚律師能調取哪些證據?

離婚律師能調取哪些證據?

離婚律師能調取哪些證據?

一、離婚律師能調取哪些證據?

律師在進行調取證據的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提供一些相關證據的線索,比如銀行的帳號,手機號碼,車牌號碼,房屋的坐落位置等等,下面這些是在訴訟過程中經常遇到的一些調取的證據材料:

1、銀行的存款調查;

2、房產登記及車輛登記信息的查詢;

3、公司的股權調查;

4、股票、證券、基金、期貨、國債等有價證券的調查;

5、開辦公司企業的經營收入調查;

6、知識產權的取證調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一般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具體程序為:

1、原告起草離婚起訴狀並蒐集整理證據材料;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以及有關證據資料;

3、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立案,若受理通知原告在七日內繳納訴訟費;

4、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開庭傳票;

6、開庭審理: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又包括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最後陳述四個階段。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雙方依次舉證質證。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這一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

7、開庭審理後,若雙方無法調解,法院會根據開庭查明的事實並依據法律作出判決。判決送達即意味着離婚一審訴訟程序結束。

離婚律師承接案件可以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審查並且認定,如果符合條件可以進行相應的證據調查,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原告起草離婚起訴狀並蒐集整理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受理,開庭審理等手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jiating/jiatinganli/9zwjr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