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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轉移資產如何處理?

離婚前轉移資產如何處理?

離婚前轉移資產如何處理?

一、離婚前轉移資產如何處理?

(一)離婚前,財產分割前,對方轉移財產的情況

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另外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另外,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為,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二)離婚後,財產分割後,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的情況

對於離婚前財產轉移的行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説,在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隱匿行為的,可以在發現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説,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等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實施該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離婚前轉移財產常見的幾種方式

1、直接隱瞞

對於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己方往往採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户資金等取出或轉賬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户: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係,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户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係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託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後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4、偽造債務

因為我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懲治不力,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佔、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贅敍。

關於夫妻一方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能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然在離婚的時候也是經常發生的。如果對方有預謀離婚的話,往往在提出離婚之前就有轉移、隱瞞、變賣、毀損共同財產的行為。但對於另一方來講,有時候可能很難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就會導致這部分共同財產無法得到分割。

標籤: 離婚 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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