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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執行離婚未分割的共同房產是否可以?

申請法院執行離婚未分割的共同房產是否可以?

一、申請法院執行離婚未分割的共同房產是否可以?

申請法院執行離婚未分割的共同房產是否可以?

申請法院執行離婚未分割的共同房產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是有生效的法律文書。夫妻共同財產相關規定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獎金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雙方婚姻存續之間,一方的工資是屬於共同財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是什麼?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在當代社會,雙方當事人如果關於離婚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的,選擇到人民法院訴訟的話也是非常方便的一種方式,主要就是因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書之後,如果對方不執行的話,實際上是完全可以申請對方對此進行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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