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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調解書財產分配反悔可以嗎?

法院離婚調解書財產分配反悔可以嗎?

法院離婚調解書財產分配反悔可以嗎?

一、法院離婚調解書財產分配反悔可以嗎?

如果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後,也就是夫妻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以後,那一般來説,離婚調解書就不可以反悔了。因為,離婚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能證明調解違背了真實意思表示,或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説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二、離婚後財產能要求重新分割嗎?

如果是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後如果對財產分割有異議,可以在簽收調解書時進行拒收,這樣調解書就不發生效力,法院需要開庭對財產重新審理。如果是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那麼只有對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是一方隱瞞或藏匿婚姻期間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離婚後被對方查獲,對方可通過法院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當然如果是另一方也同意重新分割財產,並且能夠協商一致也可以寫一份財產分割協議書然後進行公證也是可以的。

離婚調解有什麼方法技巧

1、 調解環境。

一般情況下,我們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中,調解通常會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採用。在訴前,我們一般會邀請對方或對方律師調解商議離婚事宜。一般我們會約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館進行。這些場所一般環境優雅,具有親和力的環境,比嚴肅的律師事務所環境更容易促成雙方交流。調解時,切忌單方到對方委託人住所,否則,產生糾紛或誤會律師很難説清楚。

2、 調解語言。

調解時,儘量給對方當事人中立的感覺,律師也要抱着調解的誠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委託人的角度談觀點,講道理。在與對方當事人商議時,儘量要用親和的語言交流,避免用威嚴、傲慢、冷淡的口氣與對方溝通。同時,在調解中,不要對於雙方的是非多過發表意見,而圍繞爭議分歧和縮小爭議努力。

3、調解技巧。

調解時,先找出分歧,篩選爭議焦點。找出雙方分歧的原因,以及減少差距的方案。觀察當事人的表情,運用各種方法和技巧,走進調解人的思路。調解步驟要不留痕跡,最終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抓住雙方爭議焦點後,再找到雙方的共同點以及解決爭議的途徑。適度公開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雙方共同探討調解思路與方案。在調解時,要注意營造調解氛圍,注意抓住調解時機,把握調解的原則,以及注意個案時雙方當事人的性格特點。

在調解時,一定要注意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情緒,使當事人儘量保持冷靜和理性,這樣,調解才更容易達成。若當事人情緒激動時,注意運用以下幾種方法調解當事人的情緒:

(1)冷卻法。

當一方當事人情緒過於激動時,設法冷卻其怒火,比如,讓雙方當事人分開,走到公共場合,轉移話題等。

(2)宣泄法。

對於明顯受到壓抑的當事人,有極強傾訴慾望的當事人,不妨讓其發表其意見,讓其宣泄其內心的憤怒和不滿。這一點,對於婚姻律師,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時候,自己的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在發牢騷,或訴苦,即使言語內容與案件處理無關,甚至有些難聽,也不要立即打斷,讓其宣泄一下,對於案件處理不一定是件壞事。對於確屬弱者或無過錯一方,要耐心傾聽,要表示同情,要給予安慰。當事人宣泄後,心靜會歸於平靜,對於調解成功會有積極作用。

(3)陪伴法。

有些當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渦難以自恃,情緒激動,但其家人或親朋可能看待事實清楚。因此,調解時,選擇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居委的人、親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概率。但是,對於明顯不辯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親屬,對於明顯可能引起雙方爭吵或可能挑起衝突的親屬朋友,應儘量排除調解時在場,以防止矛盾擴大和衝突發生。

律師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在法院開庭之前,會啟動調解程序,若雙方協調達成一致,且願意親屬調解協議,那麼即是發生法律效力,此時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也就是説不能再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此種方式可以節約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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