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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落户新政

長沙落户新政

長沙落户政策落户方式
1.人才新政落户
2.畢業生就業落户
3.高校職院學生錄取落户
4.畢業(肄業、轉學)生回原籍落户
5.學生轉(升)學落户
6.購房落户
7.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户
8.務工人員落户
9.投資興辦企業落户
10.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11.夫妻投靠落户
1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3.畢業(肄業、轉學)生投靠父母落户
14.長株潭地區符合規定條件人員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15.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户
16.家屬隨軍落户
17.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落户
18.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户
19.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落户
20.收養落户
21.離婚回原籍落户
22.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户
23.刑釋人員非原籍地落户
24.刑釋人員回原籍落户
25.獲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户
26.留學回國人員就業落户
27.留學回國人員非原籍地落户
28.華僑回國定居落户
29.其他國(境)外人員定居落户
30.其他回原籍落户

長沙落户新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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