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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沒領證可不可以主張另一方留下的債權

夫妻沒領證可不可以主張另一方留下的債權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留下的債權,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結成夫妻,即使雙方沒領證,但雙方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因此,可以結成事實婚姻的話,那麼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即可以以配偶身份主張對方留下的債權,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夫妻沒領證可不可以主張另一方留下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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