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嗎
-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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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予以准許。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但另外一方不同意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在變更撫養權訴訟中,如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導致無法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其對子女身心健康確實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跟隨另外一方生活,而另外一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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