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環境保護解答 >環境污染民事訴訟律師解答 >

污染環境罪是否存在未遂?

污染環境罪是否存在未遂?

一、污染環境罪是否存在未遂?

污染環境罪是否存在未遂?

犯罪未遂表示犯罪者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者已經着手犯罪,犯罪者理應接受法律的制裁。故而污染環境罪未遂公訴後所需要承擔的刑罰內容與污染環境罪大致相同,只是會在比照犯罪既遂的處罰辦法後從輕處罰或者根據犯罪情節適當的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二、區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

兩罪同屬結果犯的範疇,都是由於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所有企業都是要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處理危險廢物,當有企業違規處置危險廢物導致國家公私財產受到了損失後都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如因為犯罪行為人意志力以外的原因沒有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時就屬於犯罪未遂,因為沒有造成實際的傷害所以會從輕處罰的。

標籤: 污染環境 未遂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huanjing/minshijieda/rj3j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