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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籤保密協議的時候需注意哪些事項

勞動者在籤保密協議的時候需注意哪些事項

勞動者在籤保密協議的時候需注意哪些事項
律師解析: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祕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
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祕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存續期間,而且在、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祕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祕密。
違約責任條款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
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祕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在保密協議中可以對任何需要員工進行保密的事項進行約定,包括員工要如何做到對公司技術或信息進行保密以及支付員工的保密費等,其中每一項都是與員工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
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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