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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蓋公章還是合同章

合同蓋公章還是合同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均可使用公章。

合同蓋公章還是合同章

合同專用章,是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有些公司公章是代替合同專用章在使用。

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公章和合同章原則上均能代表合同一方主體,法律也未明文規定必須蓋公章還是合同專用章,因此,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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