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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的權力範圍限制在哪?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

居委會的權力範圍限制在哪?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

隨着居民生活居住環境改造工程或者棚户區改造項目的推進,越來越多的城市老舊小區都面臨着拆遷工程。小區居委會作為各自自己社區的居民自治組織在拆遷過程中也難免參與到部分進程工作中。由於拆遷必然涉及到怎麼拆和怎麼補、補償款怎麼計算的問題,在拆遷實務中,如果這些問題不處理妥當,再有居委會牽涉其中就可能產生一些紛亂錯雜的糾紛矛盾。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居委會的權力範圍限制在哪?

首先我們要明白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工作職能中有一項即需協助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衞生、計劃生育、等工作。那麼居委會可以作為行為主體參與房屋拆遷嗎?當然不能。

依照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列明的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衞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徵地拆遷的對象是徵收範圍內具有房屋户口的居民,實施徵收行為的是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這才是徵地拆遷的雙方行為主體。居委會不屬於政府下屬部門,其職能也不包括房屋徵收拆遷。

哪些具體的房屋徵收行為是居委會沒有權力能做的呢?

首先是居委會沒有權力征收房屋。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其次居委會沒有權力執行強拆房屋。合法建築的強拆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決定後再執行強拆,違章建築的強拆也先應該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建相關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再由相關政府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結合法律規定和生活經驗我們可以知道,居委會的工作內容更多是宣傳和輔助配合,它的職責權力範圍有限,在徵地拆遷中不能逾權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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