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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損害賠償金判例

合同違約損害賠償金判例

合同違約損害賠償金判例
合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區別有哪些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量的錢款。損害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由於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賠償對方一定數量的錢款。從概念上可以看出,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區別:(1)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2)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損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守約方的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3)違約金的運用並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司法實踐中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作為標準作為參照;損害賠償金則是完全以實際損失為賠償依據,如果當事人舉不出損失的證據,那就很難得到足額的賠償。(4)違約金主要適用於合同法,而賠償金不僅僅適用於合同法,也適用於刑法、民法、勞動法等,賠償金的適用範圍比違約金廣。一般來説,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違約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並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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