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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損害賠償

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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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損害賠償

現在社會,好多事情都要簽訂合同,簽了合同就要遵守合同內容,一旦違約了怎麼辦。根本違約又是什麼意思,由違約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怎樣處理。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解答的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損害賠償問題。希望能幫助到您。

一、根本違約的定義

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一般違約的構成要件,加上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根本違約是從英國普通法上發展出來的一種制度,其影響力之大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中均有體現。其構成要件總體上存有條款主義與結果主義,我國立法上應採取結果主義的判斷標準,同時在具體的判斷上可參照所違反義務的類型標準。在遲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違約類型場合,根本違約都有特定構成標準。根本違約一旦構成,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二:

1、債權人可以解除債權;

2、對合同解除權的限制。我國新頒佈的合同法採納了根本違約制度,一方面作為一種法定解除權發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實際上又對解除權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二、違約損害賠償問題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工作中生活中不可避免要簽訂一些合同,簽訂合同後如果發生違約就有可能造成合同解除,進而引發一系列問題。所以説,一旦簽訂完合同,就要按照合同要求,避免給雙方帶來麻煩。以上就是小編關於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損害賠償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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