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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唯一住房不能執行判決

被告唯一住房不能執行判決

被告唯一住房不能執行判決
執行夫妻的唯一住房的情況有哪些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即使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只要房產是夫妻共同共有,債務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即使夫妻雙方只有一套住房也不能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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