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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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哪些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是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作為監察對象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受委託從事管理的人員。
根據有關法律和立法解釋,這裏的“從事管理”,主要是指: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代徵、代繳税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户籍、徵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在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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