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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農民宅基地新政策

台州農民宅基地新政策

台州農民宅基地新政策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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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宅基地新政策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試點有償轉讓頗有些“終點又回到起點”意味。宅基地曾經有過私有並可自由買賣時期,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到1962年,農村宅基地歸農民私人所有,農民擁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權,宅基地和房屋都屬於農民私有財產,宅基地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兩權主體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買賣、出租、贈與、典當及繼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間,農村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和農民房屋可自由買賣政策逐步建立完善並趨於定型,而後沿襲至今。數十年來,農村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不準出賣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買賣,農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體轉變為所有者主體相分離。一邊是農民房屋永遠歸農民所有,並且有買賣或者租賃房屋的權利;另一邊卻強調宅基地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硬是整出“房地分離”奇蹟。在國家鼓勵和推進農村土地自由流轉的今天,宅基地與房產所有權“兩張皮”無疑成為亟需跨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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