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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民政局是否給辦自願放棄探視權

離婚後民政局是否給辦自願放棄探視權

離婚後民政局是否給辦自願放棄探視權
離婚後民政局是否給辦自願放棄探視權
1、《民法典》規定離婚後民政局不給辦自願放棄探視權,因為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探視權的時間以及方式由雙方共同決定。離婚後的另一方不得探望孩子的情形有對方探視會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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