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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適當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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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適當履行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什麼是不適當履行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是不適當履行的

1、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給付,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不適當履行又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遲延履行。除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外,還包括部份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錯誤等其他違約行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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