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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結婚怎樣撤銷

脅迫結婚怎樣撤銷

脅迫結婚怎樣撤銷
脅迫結婚怎樣撤銷
1、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2、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3、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5、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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