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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徵收土地法

新徵收土地法

新徵收土地法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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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法定程序

1.告知徵地情況。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3.組織徵地聽證。4.徵收土地公告。5.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徵地補償方案、安置補償方案並予以公告。6.報批徵地補償方案。7.批准徵地補償方案。8.土地補償登記。9.實施補償,交付土地。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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