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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多分財產的情形

離婚時多分財產的情形

離婚時多分財產的情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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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明確可多分財產的情形包括哪些


  

1、隱藏財產的一方。如夫妻有一方將車輛、首飾等動產藏起來。

2、轉移財產的一方。轉移財產是指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將財產無償轉讓他人。起訴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3、變賣財產的一方。如私自將房屋變賣,但變賣財產並不必然會對夫妻財產造成減損,只是改變財產形態。如果將變賣房子的錢存起來,並未進行消費,最終未必會少分。當然,如果私自變賣房產後,房產漲價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4、毀損財產的一方。在實務中,夫妻矛盾激化時,一方可能會有砸壞車輛、收藏品等貴重物品的行為,若有證據證實,亦可主張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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