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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少分不分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少分不分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少分不分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少分不分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民法典對財產分割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規定,離婚分財產本應共同商量,公平公正的分配,但對於故意將夫妻兩共同的財產藏以來,或者轉移等行為,違背民法典規定,因此在離婚分財產的時候存在這些行為的一方將會不分或者只分少部分財產。如果還存在家暴、與他人同居的情況,那麼另一方還可以讓其給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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