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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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須滿足的條件
1、必須是無過錯方。
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
2、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意味着,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3、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在當事人基於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於當事人基於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係為代價的。
這裏所説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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