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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迴避的主要方式是?

民事訴訟中迴避的主要方式是?

民事訴訟中迴避的主要方式是?
民事訴訟中迴避的方式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迴避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行迴避,又稱積極迴避,即應當迴避的主體主動申請退出審理活動的行為。審判人員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

(5)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上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主動退出該案件的審判及其他相關工作。

《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對“利害關係”、“其他關係”、“可能影響”等較為模糊的詞語具體規定。學術界中,一般認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主要是指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涉及相關人員的利益:“其他關係”是指在前兩種情形之外的某種關係,諸如老上級、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學、老朋友等;有可能影響秉公辦案的,但是必須以“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為前提條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迴避。

迴避的另一種情形是申請回避,又稱消極迴避,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法官退出本案審理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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