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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交給一審法官

上訴狀交給一審法官

上訴狀交給一審法官
上訴狀是不是必須交給一審法官
上訴狀不是必須交給一審法官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遞交上訴狀上訴,上訴狀一般應向一審法院遞交,但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遞交,如果當事人將上訴狀交給二審法院的,二審法院仍然會將上訴狀移交原一審法院,並由一審法院負責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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