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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債務,法院判決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確實當時本人不知情

夫妻一方債務,法院判決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確實當時本人不知情

夫妻一方債務,法院判決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確實當時本人不知情
夫妻一方債務,法院判決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確實當時本人不知情
1、共同債務的內容: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3)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4)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6)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8)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9)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2、對於共同債務問題的處理,應該依照夫妻的離婚方式,根據離婚方式的不同,對共同債務的處理也就相應不同。
(1)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
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中就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債務清償責任。但是雙方在協議時,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這些對債權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
(2)向法院提起離婚的方式
法院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責任進行判決。在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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