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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

行政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

行政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
行政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有什麼意思?
以下就是行政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的相關回答。一、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分為兩種: (1)視為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後,被請求機關如果出現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行政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這兩種情況時,請求人可以在遞交賠償申請書後的期間(二個月)屆滿後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以上兩種情況推定請求人清楚相關的訴訟時效。 (2)未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包括未及時履行以及決定不予賠償)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未告知賠償請求人訴權或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期限為三個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求人的起訴期限從其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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