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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共犯有哪些

開設賭場罪的共犯有哪些

開設賭場罪的共犯有哪些
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明確了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問題,具體規定了可以構成共犯的五類情形,即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及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情形。本條規定參照了《2021年解釋》和《2021年意見》的有關規定,也符合執法辦案的實際情況。這些人員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有的為其提供開設賭場的物質技術條件,有的為賭場組織客源並從中牟利,有的受其僱用從事直接幫助行為,都符合《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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