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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拆遷申請賠償安置報告

農村房屋拆遷申請賠償安置報告

農村房屋拆遷申請賠償安置報告
農村房屋拆遷如何安置

農村房屋拆遷安置方法如下:


1、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准,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是,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户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行。


2、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築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於徵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屬於佔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本辦法施行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3、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4、佔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徵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5、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徵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佔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6、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徵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佔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7、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農村的宅基地是可以進行拆遷的,但如果要進行分割的話,一般就要按條款來進行辦理,是屬於自己的費用就該自己得到,而對於不是自己的補償就該由集體來分配,所以,補償的分割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是屬於自己的一分也不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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