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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辦理行政拘留的程序

人民警察辦理行政拘留的程序

人民警察辦理行政拘留的程序
人民警察辦案程序規定是什麼

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報案、扭送等等。


2、審查:一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就移送有關機關;二是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三是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3、立案。


4、偵查: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 搜 查、查封扣押、 通緝等。


5、破案。


6、採取強制措施。


7、繼續偵查完善證據。


8、偵查終結。


9、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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