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修繕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 關注:2.61W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標籤: 合同事務 合同 工程施工 合同效力 修繕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nj701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