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學生的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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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學生的鑑定標準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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