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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離婚協議

附條件的離婚協議

附條件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要寫什麼,離婚協議可以附條件嗎
一、離婚協議要寫什麼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2、雙方都同意自願離婚;3、財產處理(婚前婚後);4、子女撫養和教育;5、其他約定債權債務等)。二、離婚協議可以附條件嗎離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民法學理的通常説法,民事法律行為以可以附條件為原則,而以不許附條件為例外;而離婚行為從歸類上應屬於不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之所以不允許附條件,第一原因是,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發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婚姻當事人雙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麼確定的存續,要麼確定的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款,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於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係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的法律關係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第二原因是,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違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則,凡是發生在身份關係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係的解除等,一經附加條件則構成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在協議離婚中絕對不允許附加條件。如果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構成了條件和離婚法律行為內容的矛盾,其協議離婚行為均應無效。比如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對方不允許再婚,如一方再婚離婚效力終止。這種協議不僅內容具有為發行,也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飄忽不叮,違反身份關係單一性和確定性特徵,因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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