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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贍養舉證交通事故是有必要的嗎

需要贍養舉證交通事故是有必要的嗎

需要贍養舉證交通事故是有必要的嗎
需要贍養舉證交通事故是有必要的嗎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的基本分配原則,在交通事故民事訴訟也同樣適用。交通事故一方提出的某項主張,就由該方提供證據證明。如果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張,那麼就可能需要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後果。交通事故原告的舉證責任範圍:
1、有關的身份證明,包括原告的身份證明,如果原告一方有傷殘或死亡情形,原告還應提供和死亡受害人的關係證明,傷殘或死亡受害人扶養的未滿18週歲的子女、需要贍養的近親屬及其他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身份證明和無勞動能力證明;
2、有關的工作情況和收入證明,這主要是牽涉到誤工費用和傷殘、死亡賠償金計算的情形;
3、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發生的證明,這些證據主要從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立案及公安機關提供的有關資料可以證明(對這些材料,當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複印件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還可以通過證人證言、被告的認可等方式加以證明;
4、對被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這裏主要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該提供交警部門製作的現場勘察圖和筆錄及交警部門依法制作的其它詢問和訊問筆錄等詳細的資料,以便法庭審判時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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