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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中無子女解釋

收養法中無子女解釋

收養法中無子女解釋
收養法無子女司法解釋
《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均沒有對“無子女”的條件做出解釋。但根據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關於符合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的規定,“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再婚夫妻雙方的孩子是累積計算的,子女不管判給誰撫養,均算為再婚夫妻名下的子女。 收養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週歲。 (三)無子女。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六)有正當的收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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