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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廣州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廣州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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