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止後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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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問可以提出工傷認定中止後再申請嗎?
只要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年內,可以繼續申請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以上是我關於工傷認定中止後再申請的回答,希望能幫到你-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g7gey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