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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註冊商標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無註冊商標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無註冊商標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註冊商標法律效力

商標有註冊商標與非註冊商標之分。註冊商標,是指經過商標局核准註冊並刊登在商標公告上,商標註冊人享有專用權的商標。商標註冊,是指商標使用人將其使用的商標依法向商標管理機關提出註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核批准,在商標註冊簿上登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授予註冊人以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活動。


使用註冊商標應當標明“註冊商標”的字樣或者標明註冊標記。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説明書以及其他標識上標明。


我國與國際通常的法律規定一樣,允許使用經過註冊的註冊商標;同時也有條件地允許使用未經商標註冊的非註冊商標。但註冊商標的使用具有法律保護的獨佔性,只有商標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才能使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都屬商標侵權行為。未註冊商標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專用權,當其同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並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非註冊商標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否則要承擔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而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非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時,由於非註冊商標不享有專用權,法律不追究他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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