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人責任保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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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
其實,這這種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掛靠”行為。杭州中院曾於2010年在就該行為予以了具體列舉,包括:(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另外,我們也可以從以下角度予以關注: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實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是不是本單位員工等角度。
當然,在實踐中,法院要認定掛靠並不容易,一方面由於施工單位怕受到行政處罰而不願意主動提出,另一方面,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也擔心引火上身變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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