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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二審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二審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二審法院管轄
二審法院移送管轄

二審原則上是沒有移送管轄的,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因此,二審期間原則上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因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而提出異議,則屬例外情況。


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二審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進行移送管轄的,但是當事人進行同意也是可以的。在人民法院進行下達判決的時候,對惹您法院判決不服氣而定,可以進行復議,但是複議是有法定的時間期限的,超過規定的時間期限人民法院不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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