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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提存加繼承

公證提存加繼承

公證提存加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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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證條件有哪些

提存公證條件有以下幾點:
(1)提存人要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提存人,是指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由於提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需要提存人為提存時具有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提存方能有效。
(2)提存之債真實、合法。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債的關係,就不產生提存問題。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適宜提存的標的物。提適宜提存的標的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標的物不適宜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
(4)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提存仍然屬於履行債務,因而提存的標的必須與債的標的相符,否則就是違約,而不構成提存。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辨明兩者是否相符的,公證處應當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物,則不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並記載上述條件。對不符合提存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辦理提存公證,並告知申請人對拒絕公證不服的複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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