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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後對方主要負責人發生更換能否主張終止合同

簽訂合同後對方主要負責人發生更換能否主張終止合同

簽訂合同後對方主要負責人發生更換能否主張終止合同
簽訂合同後對方主要負責人發生更換能否主張終止合同
簽訂合同後對方主要負責人發生更換不能擅自主張終止合同,因為合同不會因為主要負責人的變更而失去效力,主張終止合同的,事實上屬於違約解除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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