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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補交新政策

上海社保補交新政策

上海社保補交新政策
上海社保新政策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有關解釋)

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本市社會保險費徵繳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勞動保障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繳工作,並受市勞動保障局的委託,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徵繳有關的調查、稽核。

第五條 (工作原則)

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六條 (單位登記)

新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上海社保新政策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户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申報與核定)

繳費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繳費單位的繳費個人人數等有關繳費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的當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變更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予以核定。

第八條 (單位繳費時間)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 (個人繳費方式)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繳費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後代為繳納。

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等個人自行繳費的,可以由本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申請緩繳的條件)

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同意,可以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一)經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

(二)停產、連續虧損一年以上,或者瀕臨破產的;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緩繳申請)

繳費單位申請緩繳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權證(包括房地產權證、有價證券、股權憑證等,下同)。

對財產有獨立處置權的繳費單位,可以申請緩繳;對財產無獨立處置權的繳費單位,可以與對其財產有處置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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