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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招標文件效力

合同法招標文件效力

合同法招標文件效力
從《合同法》角度理解招標文件

合同法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此條規定招標公告的性質為要約邀請,即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是招標公告的延續。那麼作為要約邀請的招標文件有沒有法律效力呢?由於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在內容上有所不同,招標文件要遠比招標公告詳盡的多,因此會產生不同的認識。縱觀《合同法》、《建築工程施工標準合同示範文本》,均沒有提及招標文件。發承包雙方完全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條件簽訂了合同而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卻沒有提及招標文件,此時招標文件是否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此,產生了許多異議。


單就本條而言,合同法將招標文件界定為要約邀請。對於招標人來説,招標人發佈招標文件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其投標,而不是確定地表示只要投標人達到了招標文件的要求就會無條件的以招標文件的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招標文件大多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不具有合同約束力。但對招投標雙方當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約束力,如違反招標文件的規定,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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