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房屋過户 法律 關注:6.3K次 最高法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1、 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偽不承擔舉證責任。 2、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並承擔舉證責任。 標籤: 房產糾紛 房屋買賣 最高法院 房屋 民一庭 過户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7ep9v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