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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對境外合同的效力

破產程序對境外合同的效力

破產程序對境外合同的效力
破產程序終結的效力
在破產程序終結以前,根據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擅離職守等等。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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