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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終結的效力

破產程序終結的效力

效力是:
一、對於破產企業的效力,法人主體資格歸於消滅,其所負剩餘債務當然免除。
二、債權人未得到分配的債權,在破產終結裁定後視為消滅,破產債權人不能於程序結束後向債務人另行主張權利。
三、對破產機構的效力是,破產程序結束後,破產清算組、債權人會議等破產機構宣佈解散。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破產程序終結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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