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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如何辦理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1、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在婚後的使用、維修、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明確約定;


2、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或婚後)債務的清償作出明確約定;


3、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應符合法律,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社會公德。


關於夫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後,應向哪個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上海市公證處認為: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為其一項特色服務。


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綜上所述,婚內如果雙方出現感情破裂的,或者其他情況需要約定財產的,那麼可以在婚內簽訂一份協議書,當然我國並沒有規定協議書一定要進行公證才有效,只要雙方在自願平等的情況下籤訂了協議書那麼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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