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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的償還順序是如何的

個人債務的償還順序是如何的

個人債務的償還順序是如何的
個人債務的償還順序是如何的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1、優先債權為
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有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倘若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
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如果個人的財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3、如果債務人死亡的,交付遺贈為
第三順序。我國法律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這就是説,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遺產尚有剩餘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向人民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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