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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刑事處罰

殘疾人刑事處罰

殘疾人刑事處罰
殘疾人會減輕處罰嗎

我國刑法典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就是我國刑法中對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聾啞人、盲人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這一規定意味着,聾啞人、盲人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的,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應受刑罰處罰,但又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若犯罪的殘疾人屬於聾啞人或者盲人的話,那麼在處罰的時候一般都是會從寬的,不過殘疾人並不是免罪金牌。即使在生活上面很值得普通人同情,政府也會給予一定的照顧和幫助,但是若是認定構成了犯罪,同時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話,一樣也是逃避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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